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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天津市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钢结构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Steel Structure Society,缩写:TJS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市从事钢结构行业科研、设计、制作、安装施工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国际、国内以及天津地区钢结构体系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赶超本领域世界尖端技术,巩固天津市该领域在全国的主导地位。带动相关产业,推动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 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 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 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钢结构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分析,代表行业向相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修订钢结构行业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协助政府部门推动贯彻实施。
(三)反映行业需求,搭建会员单位与政府沟通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参加行业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鉴定,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在会员企业中的推广与应用。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钢结构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预审。
(六)组织会员开展本行业的技术革新、技能大赛和创建优质工程奖等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和名牌企业。
(七)组织会员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进行交流,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共赢。组织会员参加相关展览会、高层论坛等,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有关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编辑行业刊物。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动钢结构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与本地会员具备同等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 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协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 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 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向。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意向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2 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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